4 月 12 日消息,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(pi)露(lu)了一份華為員工利用(yong)公司系統 Bug 越權訪問(wen)機密數(shu)據的(de)案件(jian)。
華(hua)為(wei)員工易(yi)某因工作需(xu)要,擁有登(deng)錄(lu)華(hua)為(wei)企業資(zi)源計(ji)劃(hua) (ERP)系統的權限,查看工作范圍內相關數據信息。
2010 年 12 月,易某從華為公司線纜物控部調任后,未按華為公司的要求將 ERP 賬戶線纜類編碼物料價格的查詢權限清理,至 2017 年底,易某違反規定多次通過越(yue)權查詢、借用同事賬號登錄(lu)的方式(shi)在 ERP 系統(tong)內獲取(qu)線纜物料(liao)的價格信息。
2017 年以后,易某發現 ERP 系統中的 POL 采購小程序存在漏洞,能通過特定操作繞過權限控制查看系統數據,便以此方式獲取線纜物料的價格信息。易某將非法獲取的價格數據以發短信、打電話、發電子郵件的方式告知深圳市金信諾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(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供應商),從而幫(bang)助金信諾公(gong)(gong)司在(zai)華(hua)為公(gong)(gong)司的(de)招標項目中(zhong)提(ti)高中(zhong)標率。
在 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間,多次通過公司郵箱將華為多個供應商共 1183 個(剔除重復部分共 918 個)線纜類編碼物料的采購價格發送給金信諾公司。其在 2012 年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間,收受(shou)金(jin)信諾公司購(gou)物卡(ka)共計(ji) 7000 元、籃(lan)球鞋 5 雙(價值共計(ji)人(ren)民幣 16437.6 元)。
案發后,華為公司出具諒解書,表示對易某侵害華為公司的行為予(yu)以諒解。
據悉,法院一審裁定,易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,判(pan)處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;并向易(yi)某(mou)追繳違法所(suo)得共計人民幣 23437.6 元,依法予以沒(mei)收,上(shang)繳國庫。
易某提起上訴,請求撤銷原審判決,并依法改判為免于刑事處罰。法院二審裁定,易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,違法所得超過人民幣 5000 元,屬于情節嚴重,已經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。其本人及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不成立,法院不予采納。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。駁回上訴,維持(chi)原判(pan)。